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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星桥谈佛教被侵权现象

来源:网络整理|发布时间:2020-05-16|浏览次数:

佛教被侵权的类型、原因及其危害

  一、佛教被侵权的类型

  佛教属于一种上层建筑,主要由佛教的意识形态、佛教文化以及由信仰佛教的人们组成的佛教社会实体三个方面构成,她是世界三大宗教中历史最为悠久的宗教,也是我国信众最多的第一大宗教,已成为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所以,自古以来,佛教就与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教内教外的团体和个人不免会从各自的层面加以解读和利用。迨至近代,尤其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急剧转型、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多元文化的相互激荡,佛教自身的迅猛发展,佛教被人们想像或改造为成仙得道之妙方、滋养身心的心灵鸡汤、文化艺术的奇葩、学术研究的宝库,乃至发家致富的摇钱树、唐僧肉。也就是说,一方面佛教日益为社会大众所认同、需要,另一方面,佛教被扭曲、侵权的现象也层出不穷。佛教被侵权的种类繁多,概括起来,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类。

  佛教被侵权的类型之佛、法、僧的名义受到不法诋毁、戏谑、歪曲和假冒

  这里的佛广义上包括诸佛、菩萨的名义、形象等;这里的法广义上包括佛教的经典、专有名词及其象征意义、佛教仪轨和特有习俗等;这里的僧广义上包括佛教的罗汉、祖师的名誉和形象,僧团的名义和权益,现实僧人的人格、名誉和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对佛法僧三宝的侵权表现很多,诸如商品和门票上随意印制佛菩萨形象,或对佛菩萨像随意丢弃,造成亵渎;法轮功等邪教和附佛外道对佛祖和佛教肆意贬低、对佛教专有名词法轮等的歪曲利用;各类文学、艺术、绘画、影视、歌曲、广告作品对佛教的戏谑、讥讽、丑化;不当或恶意将佛教的佛祖形象与名称、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活动场所名称等作为商标注册;假冒僧人和僧团的名义、形象招摇撞骗等。这些都构成对佛法僧三宝的冒犯与侵权。佛、法、僧是佛教的三宝,是广大四众弟子崇拜、皈依的对象,关乎佛教的核心价值和广大信众的宗教情感,一旦被诋毁、戏谑、歪曲和假冒,对佛教徒的精神伤害最大,其它各类对佛教的侵权从广义上说都与这一类侵权密切相关,因此社会危害极大。

  佛教被侵权类型之佛教的资产受到不法侵占、损害、拆毁

  佛教的资产可包括寺院和团体拥有的土地、山林、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和佛像、经典、法器、名人书画、牌匾、金银财宝、门票等动产,以及佛教团体和寺院专属的名誉、权益的无形资产。根据佛教经典和戒律,僧人除了少量的生活日用品外,不允许拥有财产,只有僧团或寺院可拥有财产,被称为常住物,是属于十方僧众和包括佛教居士在内的教团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以至教内有铁打的常住,流水的僧、爱惜常住物,如护眼中珠之说。因此,在教内,若有贪占、盗取常住物,会被认为是一种极大的罪过;而教外人士侵占、破坏常住物,会极大地损害佛教,伤害佛教信众的宗教感情。

  侵占、损害佛教资产的情况自古就有,但很少象当代这样公开、普遍、严重。例如: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佛教寺庙由文物、园林、旅游、民政等部门乃至企业和个人占据,且拒不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由于极左观念、利益驱动和城镇化改造等因素,某些地方党政领导或商家罔顾法律和宗教政策,未经与佛教团体和寺院协商,随意拆除佛教寺庙建筑和佛像,且未能给予相关寺庙和佛教教职人员合理的安置和经济补偿;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将佛教寺院和名山强行圈入其设立的风景区,卖高价门票,或官商勾结,承包和违法兴建寺院,雇佣假冒僧尼看相算命,招摇撞骗,甚至将名山古刹当作资本运作上市;某些单位和个人将寺院的佛像、佛教圣物据为己有,甚至私设功德箱,违规举办宗教活动,借佛敛财;某些人利用手中权力到寺院吃拿卡要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寺院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佛教被侵权类型之僧人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损

  僧侣,首先是一个公民,具有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同时,僧侣又是出家修道之人,是佛教的三宝之一,遵循佛门戒律清规生活,有着特殊的服饰、礼仪、饮食和行为要求,属于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人格、僧格被赋予了一定的神圣性,应当得到社会的必要尊重,其信仰和权益理应受到国家和佛教的双重保护。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当代僧人的人格和权益时常受到不法侵损。例如:某些地方的干部或企业在涉及佛教知识和利益等方面的决策常常无视僧人的意见,甚至存在着打压、威胁、驱赶僧尼的现象;某些文学、艺术、影视、歌曲、广告作品中不时出现戏谑、讥讽、丑化僧尼的现象;某些大众媒体恶意炒作个别僧尼的负面新闻;一些人假冒僧尼、喇嘛的形象招摇撞骗,一些单位甚至雇佣假冒僧人招揽生意,使真正的僧侣群体蒙受不白之冤;由于寺院管理体制不健全、某些佛教团体和寺院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淡漠,管理简单粗暴,使某些普通僧人的基本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甚至流落社会。等等。

  佛教被侵权类型之佛教团体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

  为了代表佛教界的利益诉求,反映佛教信众的心声,近代以来,佛教界成立了中国佛教协进会、中国佛教会、中国佛教青年会、中国佛教协会等全国性组织及其若干地方分支机构;为了更好地组织居士修学佛法、护持佛教,各地建立了若干佛教居士林;为了促进佛学研究,成立了三时学会、佛教文化研究所等佛学研究机构;为了推动佛教慈善事业的发展,各地成立了若干佛教慈善组织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佛教会随迁台湾,大陆的多数佛教团体解散了,或名存实亡。1953年6月,三大语系佛教徒的爱国联合组织中国佛教协会成立,以后许多省、市、县也陆续成立了地方一级的佛教协会。各级佛教协会代表广泛,并得到人民政府的承认和支持,在推动佛教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极左思潮和历次政治运动的影响,中国佛教协会的会务举步维艰,文革中完全陷于停顿。改革开放后,中国佛教协会和各地佛教协会的会务活动才逐渐恢复,在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毋庸讳言,中国佛教协会毕竟是一个社会性团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仍是一个相当弱势的团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外部势力侵犯、蚕食佛教团体和寺院利益的情况日趋严重,佛教团体常常连自身的合法权益都维护不了,何况维护寺院和广大佛教徒的权益。具体来说,侵害佛教团体权益的情形表现在:有的地方政府官员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习惯性包办代替,干预佛教内部的事务,以政代教,有的甚至侵占党和政府给予宗教团体的人事编制名额、资金及相关福利,或随意安排子女和亲属到佛教团体工作,有的GDP挂帅,不顾佛教界的利益诉求,主动或被动地帮助社会利益集团支配佛教团体,使之为他们的利益服务

  二、佛教被侵权的原因分析

  佛教是一种主要追求出世终极价值的宗教,与中华儒家积极入世的主体文化始终存在着内在的冲突;佛教作为一种宗教实体,虽然并不刻意追求世间财富,但需要有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条件和经济基础。自古以来,国家的政策扶持、社会各界的供养馈赠与佛教界自身的宗教服务和建设经营,每每使佛教寺院和团体积累了丰厚的财富,一些名山古刹甚至富甲一方。这些财富即使来源合理合法,也会与周边社会形成一定的张力,很容易引起政商各界乃至普通民众的嫉妒、猜度、觊觎乃至不法侵害。

  佛教被侵权,甚至被当成替罪羊、摇钱树、唐僧肉,既有自身的因素,也有外部的原因;既有历史的因素,更有现实的原因。

  从自身因素来说,佛教来自于印度,虽然总体上已中国化,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但在部分人的眼中,佛教仍有许多异质的与中华儒道文化相违逆的内容,与时代发展仍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难于理解与接受,更遑论马克思主义和无神论者了;其次,佛教一向奉行慈悲、忍辱教义,凡事多包容,佛教僧尼组织社团进行维权的意识淡漠,对当代政教关系和法律法规乏人研究,一些僧人面对侵权,表面与世无争,心中难免愤懑,忍气吞声,有的反过来对外部势力曲意逢迎,助纣为虐,这往往被外界视佛教界为软弱可欺,犹如唐僧肉、出气筒;第三,某些寺院管理不善,道风不正,某些僧人争名夺利,修为不佳,一些居士素养不够,偏执迷信,争着烧头香、烧高香、求保佑,加上假冒僧尼的浑水摸鱼,影响了佛教的整体形象,使许多不了解佛教和对佛教带有成见的人,对佛教滋生轻蔑、戏谑乃至恶意诋毁之心。等等。

  从历史因素来说,佛教权益屡遭侵害,不外乎政治挂帅下的意识形态冲突和经济挂帅下的利益冲突使然。由于儒、释、道之间的文明冲突、出家僧尼过多过滥、寺院经济过度膨胀等因素,佛教曾遭受过三武一宗法难,而从清末民初的庙产兴学,到新中国成立后历次政治运动中的砸像毁寺和侵占寺院土地、山林、房屋建筑等,使佛教一次又一次陷入教难之中,这给佛教界从物质到精神上留下了深重的创伤;宋代以后,佛教日益衰落,僧尼素质江河日下,以至文学、戏曲等作品和民俗中充斥着嘲讽、戏谑、扭曲、附会僧尼的内容,影响至今。

  从外部的和现实的原因来说,中华文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治世理念为核心,从来王权大于教权,历代统治阶级对佛教总是严加控制和充分利用。佛教权益的存废多寡,端视其利用价值的高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实行市场经济,随着旅游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随着佛教信众的倍增,佛教名山古刹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自然被许多地方官员和企业商家视之为摇钱树、唐僧肉,于是在种种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运作中,许多佛教名山古刹不断被强收门票、被承包、被经营上市,佛教的财产和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占和破坏;我国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跟不上社会的发展,例如:由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宗教政策将佛教道教寺观产权定义为社会所有,以至佛教活动场所(寺院庵堂)长期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具备完整的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佛教寺院虽然受到严重的侵犯,却难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佛教被侵权的危害

  宗教是人类良心的保证,是缓解社会矛盾冲突的减压阀,是展示一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古今中外的统治阶级绝大多数情况下对宗教都是极力保护的。然而如上例举的侵害佛教权益的类型及种种表现,已到了十分严重、普遍的程度,不仅严重伤害了佛教徒的宗教感情,制约了佛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干扰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侵蚀了中华传统文化的根底,毒化了社会的道德氛围,一定程度上为洋教乃至邪教、民间信仰扩大了生存发展空间,而且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中国的国际形象,影响了中国软实力的发挥,这些与党和政府提出的依法治国、政教分离、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德治国、大力弘扬中华优秀的传统文化,提升中国的软实力、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要求都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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